凡本报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新安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新安晚报或安徽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庐江县人民法院消息,2022年6月23日下午,在第35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庐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周某、汪某贩卖毒品一案。 2021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9000元从被告人周某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包(每包0.2克),并将其分开卖给被告人汪某、吸毒人员周某。被告人汪某在郭某处购得0.8克毒品后,又欲加价卖给吸毒人员吴某。 2021年9月24日晚,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1600元从周某明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每包0.2克),并加价将该毒品卖给吸毒人员胡某、金某。当晚郭某、胡某、金某进行吸食。经鉴定,郭某、胡某毛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周某、汪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郭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郭某、周某、汪某的刑事责任。 合议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将量刑纳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控辩双方着重就量刑事实进行辩论,法庭当庭进行了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对三名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编辑 彭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