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多位接受采访的代表委员告诉记者,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民法、刑法和其他法律以及法规、规章可从不同角度,更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我国已在多项法律中关注和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2016年的网络安全法确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则。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写入民法总则草案,无疑将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再筑“防护墙”。 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刻不容缓 “买房时在开发商那里留下了电话号码,此后就不断接到房产中介的推销电话,不堪其扰。”谈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全国人大代表、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滕秀兰显得很无奈。 2016年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共侦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1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00余人,查获各类公民个人信息300余亿条;其中,抓获涉及40余个行业和部门的内部人员390余人、黑客近百人。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民法总则草案提出保护个人信息,体现了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是对重大民事利益的阐释,值得肯定。 防止个人信息“跑冒滴漏”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认为,犯罪分子能够屡屡得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实施了“精准诈骗”,其在获得详细的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对特定人群定制诈骗方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个人信息泄露途径日益多样化,搜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形成了黑色产业链。 “个人信息在各类机构和平台的使用当中,给我们提供了个性化的、便利的商业服务,这是从公开信息中享受到的好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说,但一定要将正当使用和非法使用区别开来,并且严格界定使用的途径,遵循合理使用与安全使用的原则。 全国人大代表杨亚达说,一方面需要界定信息安全的标准,另一方面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谁该对信息泄露负责。同时加强源头治理,多管齐下。从源头治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它既依赖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依赖于多部门的联动与配合。 (责任编辑:王蔚) |